迷奸疑案
案件背景 【公诉观点】
指控,2010 年秋天,被害人于某和被告人赵某认识后开始间断性交往。2013 年 9 月份,二人在东光雅馨小区被告人赵某的家中自愿发生性关系一次。其后于某因感觉被告人赵某作风有问题断绝了和赵某的联系。2014 年 9 月份,二人再次通过电话取得联系,同年 12 月 29 日被告人赵某和于某通过短信约定当日下午由于某给赵某做按摩,并送保健品和保暖内衣。当日 13 时 10 分,被害人于某来到被告人赵某家中。于某先喝了两袋被告人赵某准备的牛奶后,去了一趟卫生间,被告人赵某又给了于某一杯装在杯子里的牛奶,于某将这杯牛奶喝下去后,过了一会儿感觉自己头晕、犯困,等再醒来的时候发现自己躺在被告人赵某家卧室床上,下身裤子稍有不整,在卫生间洗手时感觉左脸上像是有精液,还发觉自己下身疼痛,头脑不清。遂立即离开赵某家中,并于当日下午 15 时 46 分,在紫御华府小区对面的电影院门前拨打 110 报警。被害人于某在东光县医院妇产科进行检查,其外阴多处破裂口、红肿,同时经检验于某面颊擦拭物和阴道内擦拭物上精斑与赵某血样的 STR 分型相同,似然比为 7.11×1015,于某的血液和尿液中检出艾司唑仑,血液中艾司唑仑含量为 300ng/ml。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被告人赵某供述
大约 1 年前其在东光电视台打广告招工,于某给其打电话说想让她丈夫来其工厂,二人就联系上了。见面后发现和于某认识,虽然于某丈夫后来没来工厂上班,但二人还是保持联系,一来二去就好上了。有一次在其雅馨小区的家中,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之后没再见面,但保持电话联系。
2014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11 点多,其给于某打电话,让于某来其紫御华府的家中给其做按摩,于某让其准备牛奶,并发短信说一点半到。中午 12 时 10 分其从连镇老家出来,12 时 30 分到信和商厦买了一箱牛奶和几个苹果,之后在家中等她。一点半,于某来了,还给其买了一身保暖内衣。于某先吃了一个苹果,又喝了三袋牛奶,然后说想其。之后于某去洗澡,其也洗了洗,二人就去了南边东数第一间卧室。于某在床上抚摸其上半身,又给其口交,之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10 多分钟后其就射精了,射到她阴道里。后二人在床上睡着了,醒来后已经是下午 3 点钟,二人又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其将精液射到她阴道里。于某去卫生间洗了澡,又给其做了按摩。其给了于某一张 300 元信和商厦的购物卡,之后于某就走了。其没有在牛奶里下药,也没让她吃下任何药物。发生关系时于某是清醒的、自愿的,精液都射到于某阴道里了,没有弄到她身体的其他地方。
2、被害人于某陈述
其报警是因为怀疑被一个叫赵大侠的男子迷奸了,他是新华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老板。2010 年秋天,其对象的一个盟兄弟请其夫妻吃饭,这个姓赵的也去了,吃饭时姓赵的一直夸其身材好、气质好,其当时没多想,之后也没和姓赵的联系。2013 年其在电视上看到一条招工广告,因其对象没有工作,其就给对方打了电话,对方说每月工资 3000 元,其想让对方给开 3500 元,对方没有同意。后来对方主动打电话说可以给涨工资,几乎每天都给其打电话,其将这事告诉了对象,其对象说这个人是新华包装机械厂老板,就是一起吃过饭的那个老头,并说这个老板不好伺候,后来这个姓赵的再来电话其就没搭理此人。
2013 年 9 月份,其生病在东光县中医院住院,姓赵的又来电话,听说其在中医院,就买了吃的和营养品来医院看望,临走还在其钱包里放了 1000 元钱。一天后姓赵的又来医院,当时是晚上,姓赵的说请其吃饭,其没去。姓赵的又让其去家里看看,说想介绍他女儿和其认识,还说想认其当干女儿。当时其看姓赵的对其挺好,就跟着去了雅馨小区。到了之后发现家里没人,姓赵的说想和其发生性关系,因为当时生病其对象不给出钱,不照顾其,姓赵的对其挺好,就没有反对。发生完关系后,姓赵的用手机给其拍了裸照,还让其看了姓赵的和一个 30 岁女的做爱的视频,并说他花钱和很多女的发生过性关系。其一听姓赵的作风不好,怕自己染上性病,就很烦他。后来和姓赵的说可以联系但不能发生性关系,姓赵的同意了,并一直用其推荐的天狮保健品和其店里的衣服。
今年春天,姓赵的多次打电话说想和其发生性关系,其很烦,想彻底和他断了联系。2014 年 12 月份,姓赵的又经常打电话,说想让其给送点保健品、做按摩,因为这一阵子店里生意不好,其就又和姓赵的联系了。
2014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10 点多,姓赵的打电话要其给做按摩,带点保健品,其就给他带了一套保暖内衣。下午 1 点半左右,来到姓赵的紫御华府的家里,来之前还给姓赵的发短信让他给其准备牛奶喝,因为最近其每天都喝好几袋牛奶来瘦身、美容。进屋后,姓赵的用菜刀把牛奶包装箱打开,让其去洗手,洗完手姓赵的已经拿出一袋牛奶,还用嘴将包装袋咬破一个小口,其嫌他脏,用嘴把那个口撕大后喝了牛奶。喝完一袋姓赵的又递给其一袋,其接过来喝光了。喝完这袋牛奶其去了趟厕所,回到客厅发现茶几上放着一个杯子,杯子里倒满了牛奶,姓赵的让其喝,其就喝了。喝完后给姓赵的做按摩,姓赵的坐在沙发上,其跪在沙发上在他身后按摩颈部和后背,按摩的过程中看到茶几上摆着几块切好的苹果,其随手拿起一块吃了一口。按摩了一会儿,其感觉头晕,就说有点困,姓赵的说困就躺在沙发上休息一下,没一会儿,其就失去了意识。醒来时发现躺在他家阳面不挨卫生间的卧室里,脑袋发沉,裤子、内裤也别扭,其想解小便,就去了卫生间,用纸巾一擦外阴感觉很疼,左脸干巴巴的不舒服,用手摸后一闻,发现有异味,像是精液味。在卫生间出来后,看到姓赵的在客厅打扫卫生,其问刚才发生什么事了,姓赵的说刚才其做按摩时睡着了,就把其拽到床上去了。其看时间不早就穿衣服出门,姓赵的拿了一张信和商厦的卡放到其包里,因为其给姓赵的一套保暖内衣,还给他做了按摩,就拿着了。出门后一进电梯,感觉自己下身很疼,干巴巴的,下楼走路时下身还流东西,走到电影院门口附近越想越不对,意识到可能被迷奸了,就报了警。报警时和接警员说可能被一个住在紫御华府小区的老头迷奸了两次,是因为怕说轻了不被重视,没人管。
最终结果【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利用妇女昏迷的机会,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于某发生了性关系,但不能证实含有艾司唑仑成分的药物来源及被害人于某如何服用的该类药物,也没有提供被害人于某昏迷的证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赵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于某昏迷不能反抗之机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强奸被害人于某,除被害人于某陈述外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提供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强奸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根据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无罪。
评: 各位看官,请以吃瓜的视角来看这个案件。
游走在社会底层,往往多是尔虞我诈,处处都要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