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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聚众淫乱罪”,你知道的都OUT了!更有甚者自投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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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聚众淫乱的朋友肯定翻白眼:你才OUT了,那点事还用你在这掰扯?故弄玄虚!

不经常聚众淫乱的朋友肯定也嗤之以鼻:那不就是一帮人做些不可描述之事吗?

有些人也是这么想的,以为打打擦边球是没事的,结果还是进去踩缝纫机了!

生活,远比你想象的更精彩!

2018年12月28日,老张邀老潘在安徽省郎溪县朗庭国际KTV包厢唱歌。

小姐鱼贯而入,老张选了孙某彤,老潘选了梁某。

老张把一千元现金摔在茶几上:小姐姐,放开玩!来,你俩把潘哥裤子扒了!

俩美女那真不是白给的,三下五除二把老潘的裤子扒下!

而且不用吩咐,二话不说就给老潘打那个天上飞的东西!

老张则把这香艳的场面拍成了小电影。

老潘当然不甘示弱,干净利落地把梁某的上衣脱掉,上嘴……

空气中弥漫着荷尔蒙的气息!

老张看到老潘玩得爽,又把一千块钱砸在桌子上,面向孙某彤:你给我搞一伙!

这是不是安徽话呀?

不懂也不要紧,身体动作是共通的语言。

孙某彤点头说“好”。

能不好吗,有1000块钱呢!

于是老张把孙某彤带到包厢内的卫生间,俩人发生了性关系,并让孙某彤为其KJ,同时用手机拍了视频。

出来以后,老张兴致不减,又让梁某脱掉上衣露出RF,俩人跳了一段艳舞。

其实走了也就没事了,反正叔叔也没发觉,而且是现金交易,死无对证那种。

但是老张第二天又回来了!

非但回来,还把叔叔带来了!咋回事?

12月29日9时,老张报警,说昨晚在朗庭国际KTV 唱歌后钱对不上了。

呜呼哀哉!

我看你不是缺钱,你是缺那种金属。

叔叔一认真,这伙计就把昨晚干的好事一字不落地说出来了!

喝酒误事,喝花酒误大事!

案件以“聚众淫乱罪”起诉到了法院。

说到这,是不是很多人一脸黑线?这也是聚众淫乱吗?

似乎不是很乱的感觉,也不是很淫的感觉,距离欧美片儿那种一屋子乱哄哄的多P似乎差了很远。

好吧,那就先看看法律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也就是说,处罚的是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

什么是“首要分子”呢?

《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这么来看老张组织的这场轰趴,说他是首要分子,应当没问题了

“多次参加”是指几次呢?

《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是指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